2.《对于建设用地投资核定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 2:

 泸州市建设用地投资核定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 53 号令)、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 号)、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的《四川省泸州市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投资管理,严格建设用地转让条件,依法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处置等工作,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分类确定建设用地投资总额 (一)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1、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入和出让价款等。

 2、依照相关规定,在需要核定工业项目转让条件和认定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投资额度的,在计算土地投资额度时,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均不含设备投入、土地出让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二)非工业用地开发投资总额。

 1、非工业项目开发投资额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投入等。

 2、依照相关规定,在需要核定非工业项目转让条件和认定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投资额度的,在计算土地投资额度时,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均不含土地出让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二、建设用地投资总额核定办法 (一)工业项目。参与工业用地竞买的法人、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在报名前编制《工业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在《工业项目建议书》中分别明确项目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入等两类金额,以区、县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组织审查确定的金额为准。竞得人竞得土地后,经审定的项目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入资金及实际成交价款,作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二)非工业项目。法人、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依法竞得非工业项目土地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当根据项目规划条件及技术指标要求、宗地现状等情况,参照泸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泸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参考指标》,编制项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投入金额,并向国土资源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将其承诺的总投资额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三、建设用地投资完成额的核定办法 (一)建设用地宗地投资完成额。因依法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处置需要对投资完成额进行核定的,由国土部门执法监管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确定

 投资完成额。以投资完成额÷开发投资总额(项目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投入)确定其完成投资比例;因申请转让需要对投资完成额进行核定的,由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投资完成额,以投资完成额÷开发投资总额(项目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投入)确定其完成投资比例。

 (二)建设用地分割投资完成额。因申请宗地分割转让需要对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核定的,须先由规划部门出具同意分割的证明文件,国土部门意向同意后,再由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拟分割的整宗地的投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不单独评估拟分割转让地块的投资完成额,也不以此作为分割后地块转让的认定条件。

 四、建设用地投资完成额争议解决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对评估单位提交的评估报告有争议的,由市财政评审中心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其审核结果作为终审结果;对财政评审终审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五、评估单位的管理

  国土部门逐步建立投资评估单位库,国土部门执法机构、申请人需要开展投资评估的,应当在入库的单位中选择评估单位。财政评审终审结果与评估单位提交的评估结果审增(审减)额超 10%,且达到 3 次或者被司法机关撤销其评估结果 1 次的,该评估单位从库中自动剔除,并在 3 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