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细则-湖南省第三届大学生测绘实践创新技能大赛实施细则-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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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细则-湖南省第三届大学生测绘实践创新技能大赛实施细则-终 本文简介:湖南省第三届大学生测绘实践创新技能大赛实施细则根据湖南省测绘学会测绘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举办湖南省第三届大学生测绘实践创新技能大赛的通知和相关测绘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次大赛实施细则。一、执行规范本次比赛包括二项内容:四等水准测量、一级导线测量。执行规范:1、《城市测量规范》(GJJ8-99);2、《国

比赛细则-湖南省第三届大学生测绘实践创新技能大赛实施细则-终 本文内容:

湖南省第三届大学生测绘实践创新技能大赛实施细则

根据湖南省测绘学会测绘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举办湖南省第三届大学生测绘实践创新技能大赛的通知和相关测绘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次大赛实施细则。

一、执行规范

本次比赛包括二项内容:四等水准测量、一级导线测量。执行规范:

1、《城市测量规范》(GJJ8-99);

2、《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2009)。

二、参赛使用仪器

四等水准测量:采用具有符合水准器的DS3光学水准仪(不得使用自动安平仪器)。

一级导线测量:全站仪(精度不高于:测角精度2″,测距精度2+2ppm,不得使用带有马达伺服型全站仪)。

三、比赛场地及范围

1、四等水准测量:约1km的闭合或附合水准路线

2、一级导线测量:由已知点和三个未知点组成的闭合或附合导线

四、竞赛内容

1、四等水准测量:参赛组独立完成规定路线的四等水准测量,给出已知高程点,要求在实测水准路线上经过3个指定未知点并测算其高程,具体技术要求及评分标准见细则。

2、导线测量:参赛组独立完成规定路线的一级闭(附)合导线测量,要求在闭(附)合导线路线上经过3个指定未知点并测算其坐标,具体技术要求及评分标准见细则。

五、实施细则与评分标准

(一)

四等水准测量比赛实施细则

1、测量要求

1)

参赛组(每组4人)独立完成指定路线的四等水准测量,每人至少完成1测段的仪器安置、观测、记录计算工作;

2)

要求在闭(或附)合水准路线上经过3个指定待定点并测算其高程;

3)

四等水准测量按双面尺法观测,观测时前、后视距离必须读取上、下丝读数计算(上、下丝读数应记录在手薄中),每测站观测顺序按“后-后-前-前”或“后-前-前-后”均可,按规定格式记录。

2、比赛要求

1)

各组独立观测一条水准路线,路线的起始点及待定点由竞赛组织机构事先确定,各组现场抽签确定点组。

2)

裁判计时并在观测记录手簿、相关计算表格上签名,各组委委员现场观察测量过程。

3)

记录必须用组委会发的有盖章的记录手薄,每测段一页。

4)

水准测量各段设站数不限,但每测段测站数必须为偶数。

5)

在连续各测站上安置水准仪的三脚架时,应使其中的两脚与水准路线的方向大致平行,第三脚(有皮带)轮换置于路线方向的左侧或右侧。

6)

除路线转弯处外,每一测站上的仪器和前后视标尺的三个位置,应尽量接近在一条直线上。

7)

手簿一律用铅笔填写,记录的文字与数字力求清晰、整洁,不得潦草模糊。手簿中任何原始记录不得涂擦,对原始记录有错误的数字与文字,应仔细核对后以单线划去,在其上方填写更正的数字与文字,并在备考栏内注明原因。原始读数的毫米位、厘米位数字不得改动。对作废的记录,亦用单线划去,并注明原因及重测结果记于何处,重测记录应加注“重测”二字。

8)

因测站观测超限,在本站观测时发现的应立即重测;如迁站后发现,则应从水准点或间歇点开始重测。

9)

各组计算出水准路线的高差闭合差及高差闭合差容许值以及待定点的改正后高程。计算表格由组委会提供。现场使用非编程计算器进行计算,提交成果包括外业原始记录手簿和内业计算成果。

10)

计时方法:观测计算时间计时是从裁判宣布开始观测到上交成果资料为止。

3、技术要求

1)

观测按相应的测量标准的要求执行,外业观测中如严重违反相关规则或因违规操作仪器导致仪器损坏的,将取消比赛资格。

2)

仪器的操作应符合要求,水准测量迁站时仪器不需装箱,但测量结束后仪器必须装箱。

3)

不得践踏草坪,如有发生经警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4)

严重违反观测程序,经警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5)

手簿应记录完整、符合规定。在表头中应标明参赛队名称、组编号、每测段起止点号/名、观测员、记录员等相关信息。

6)

记录和计算按规范执行。计算表中应注明高差闭合差和高差闭合差容许值。水准测量主要技术要求见表1。

表1

水准测量基本技术要求

项目

等级

视线长度(m)

前后

视距较差

(m)

任一测段前后视累积差

(m)

黑红面读数之差(mm)

黑红面所测高差较差(mm)

闭合路线高差闭合差(mm)

四等水准测量

≤100

≤3.0

≤10.0

≤3.0

≤5.0

注:

L为水准路线长度,以km计。

7)

记录规定:

不得转抄成果,经警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不得伪造数据,一经发现取消比赛资格;

不得涂改或划改原始读数的厘米及毫米位、不得就字改字、不得连环涂改;

个别测站需要重测的,应在备注栏内说明原因;

不得用橡皮擦、刀片刮、胶带粘;

字迹清晰工整;

按顺序记录,不得空栏;

手簿不得空页、撕页。

8)

各参赛组独立作业,不允许故意妨碍或阻挡其他参赛组的观测,经劝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4、评分标准

以参赛组完成作业的速度、质量评定成绩,其中速度占30%,成果质量占70%。

1)

时间:满分成绩为30分,以各组有效完成时间为准(以分钟计)计分。

计算方法:设该项成绩满分为30分,所有参赛组中最短完成的时间为,最长完成的时间为,各组成绩(时间计为)按下列公式计算:

注:如未按规定进行轮换,每违反一段在中扣2分。

2)

观测质量:满分为44分。

测站限差及计算考核(16分):以技术要求中所列项目为考核对象,符合规范规定限差为合格,每超限一处扣2分,计算错、漏一处扣1分(与计算错误数据相关联处不再扣分),扣完为止。

记录规范性(16分):考核项目包括记录工整、符合记录规定,计算准确等。一般情况下,中丝读数观测值不得改动厘米、毫米位,米、分米不得连环涂改,违反一处扣2分(涂改不规范者,每处扣1分);每测段要求计算检核,但在记录末页检核栏内可不做总检核,计算检核应包括视距计算检核、黑面高差计算检核、红面高差计算检核和高差中数计算检核,缺一项扣1分;原始记录第1站备注栏内应标注前后尺尺常数,若缺项扣1分;原始记录首页表头信息应填写完整,若填写不全,每缺两处扣1分;各分项扣分扣完为止。

每一测段测站数为偶数(8分):违反一段扣2分,扣完为止。

三脚架安置(4分):脚架架设方向不对(两脚与水准路线的方向大致平行,第三脚(一般有皮带或背带有皮带)轮换置于路线方向的左侧或右侧,每测段扣1分,扣完为止。

3)计算成果:满分26分。

①水准路线(外业成果)闭合差(10分):若闭合差满足限差要求,则得10分;若闭合差超限(含计算错误),计算成果分记为0分。如闭合差超限,不能参加团体奖评定。若闭合差满足限差要求,要求以水准路线长度进行闭合差调整分配,若不按此进行计算则此项得分减少2分。

②路线待定水准点的高程计算(6分):计算错、漏1处扣1分;辅助计算(2分):未注明高差闭合差、高差闭合差容许值的各扣1分;绘制略图(2分):略图中标注路线走向、测点点名及各测段观测信息(高差、路线长度或测站数)不完全的应酌情扣分;各分项扣分扣完为止。

③高程检查(6分):求得的待定点高程与已知值比较,高程差值不得超过±2cm,每超限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

④计算表表头信息填写应完整,若填写不全,每缺两处扣1分,从计算成果总分中扣除。

(二)一级导线测量比赛实施细则

1、测量要求

1)

参赛组(每组4人)独立完成指定导线的全部观测,每人至少完成1测站的仪器安置、观测、记录计算工作;

2)

必须采用三联脚架法,每组只能使用三个脚架。

3)

要求经过3个指定的未知点并测算出其平面坐标。

2、比赛要求

1)

各组独立观测一条导线,路线的起始点及待定点由竞赛组织机构事先确定,各组现场抽签确定点组。

2)裁判计时并在观测记录手簿、相关计算表格上签名,各组委委员现场观察测量过程。

3)

计时裁判计时,各组委委员现场观察。

4)

记录必须用竞赛组委会发的有盖章的记录手薄,每测站一页。

5)

手簿一律用铅笔填写,记录的文字与数字力求清晰、整洁,不得潦草模糊。手簿中任何原始记录不得涂擦,对原始记录有错误的数字与文字,应仔细核对后以单线划去,在其上方填写更正的数字与文字,并在备考栏内注明原因。对作废的记录,亦用单线划去,并注明原因及重测结果记于何处,重测记录应加注“重测”二字。原始读数分位、秒数不得改动,如有错该测回重测。

6)

各组计算出导线点的坐标,计算表格由组委会提供。到指定地点进行内业计算,提交成果包括外业原始记录手薄和内业计算成果。计算表中必须注明角度角闭合差及允许值、坐标闭合差、相对闭合差及允许值。

7)

计时方法:观测计算时间计时是从裁判宣布开始观测到上交成果资料为止。

3、技术要求

1)

观测按相应的测量标准的要求执行。

2)

仪器的操作应符合要求,严重违反观测程序的经警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3)

迁站时仪器制动螺旋完全松开且必须装箱,仪器、脚架、基座棱镜等应随身携带,如有违反,经警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4)

不得践踏草坪,如有发生经警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5)

记簿应记录完整、符合规定。在表头中应标明参赛队名称、组编号、每个测站点号/名、观测员、记录员等相关信息。

6)

记录和计算按规范执行,导线测量基本技术要求见表2。

表2

导线测量基本技术要求

等级

水平角(测回法)

水平距离

方位角闭合差

(″)

导线相对闭合差

测回数

一测回内2C较差

测回

较差

测回数

一测回

读数较差

单程测回间较差

一级

2

18″

12″

2

5mm

7mm

注:1、各条边水平距离只需单程观测;

2、水平距离观测1测回是指照准目标一次、读数4次

3、表中n为测站数

5)

记录规定

不得转抄成果,经警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不得伪造数据,一经发现取消比赛资格;

原始读数不得涂改分及秒位、不得就字改字、不得连环涂改;

个别测站需要重测的,应在备注栏内说明原因,说明重测记在何处;重测记录时应予注明。

不得用橡皮擦、刀片刮、胶带粘;

字迹清晰工整;

按顺序记录,不得空栏;

手簿不得空页、撕页。

6)各小组独立作业,不允许故意妨碍或阻挡其他小组的观测,经劝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4.评分标准

以参赛组完成作业的速度和观测质量评定成绩,其中速度占30%,成果质量占70%。

1)

时间(速度):满分成绩为30分,以各组有效完成时间为准(以分钟计)计分。

计算方法:设该项成绩满分为30分,所有参赛组中最短完成的时间为,最长完成的时间为,各组成绩(时间计为)按下列公式计算:

注:如未按规定进行轮换,每违反一站在中扣2分。

2)

观测质量:满分为44分。

外业观测要求:

测站限差及计算考核(20分):以技术要求中所列项目为考核对象,符合规范规定限差为合格,每超限一处扣2分,计算错、漏一处扣1分(与计算错误数据相关联处不再扣分),扣完为止。

记录规范性(20分):记录工整、符合记录规定,计算准确等。水平角观测不得改动分、秒值,度、十分不得连环涂改;距离测量不得改动厘米和毫米,不得连环涂改,违反一处扣2分(涂改不规范者,每处扣1分);原始记录首页表头信息应填写完整,若填写不全,每缺两处扣1分;各分项扣分扣完为止。

三联脚架法观测(4分):每违反1站扣1分,扣完为止。

3)计算成果:满分26分。

导线测量(外业成果)闭合差(10分):若任一闭合差(角度闭合差、全长相对闭合差)超限,计算成果分为0分;若闭合差满足相应限差要求,则得10分。任一闭合差超限,不能参加团体奖评定。

导线平差计算(6分):表格中每错漏一处扣1分;辅助计算(2分):未注明角度闭合差、角度闭合差容许值、各坐标增量闭合差、导线全长闭合差、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的酌情扣分;绘制略图(2分):略图中标注坐标北方向、测点点名及各测站观测信息(角度、边长)不完全的应酌情扣分;各分项扣分扣完为止。

坐标检查(6分):求得的导线点坐标与已知值比较,坐标差值不得超过±5cm,每超限一处扣2分。

④计算表表头信息填写应完整,若填写不全,每缺两处扣1分,从计算成果总分中扣除。

六、其它注意事项

1、采用HB~3H铅笔记录。

2、爱护仪器设备。

3、按时到检录处检录、抽签、领用记录计算表格(因测站返工较多造成手簿不够用时可向当值裁判申领,造成的时间延误计入比赛时间),迟到10分钟者取消参赛资格。

4、按抽签指定顺序观测,如不服从指挥经警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5、水准测量结束时可计算高差闭合差、导线测量结束时可计算角度闭合差,如超限需要返工重测的,应立即执行,但总时间不得超过100分钟,若超时应立即终止比赛。

6、观测计算取位规定:

水准测量:上、中、下丝读数为4位数(最后1位数为毫米数,不足位的以“0”补足),高差观测值或计算值、改正后高差值、待定点高程值以米为单位(取位至毫米),高差闭合差、高差改正数以毫米为单位(取位至毫米)。

导线测量:距离观测值及计算值、坐标增量计算值、坐标计算值以米为单位(取位至毫米);坐标增量改正数以毫米为单位(取位至毫米);方向观测值、角度观测值(计算值)方位角中的分、秒采用2位整数记录和计算,不足2位的以“0”补足,角度闭合差、角度改正数以秒为单位。

附表1

四等水准测量手簿

参赛队名称

组编号

观测日期*年*月*日

观测者

测自

仪器及编号

记录者

下丝

下丝

标尺读数

K+黑

高差

中数

上丝

上丝

后距

前距

视距差d

∑d

(1)

(4)

(3)

(8)

(10)

(14)

(2)

(5)

(6)

(7)

(9)

(15)

(16)

后-前

(11)

(12)

(13)

(17)

(18)

后-前

后-前

后-前

后-前

后-前

后-前

检核

16

附表3

导线测量手簿

参赛队名称

组编号

观测日期*年*月*日

测站点号

观测者

记录者

一、水平角观测

测回

目标

盘位

度盘读数

°

半测回角值

°

一测回

平均角值

°

各测回

平均角值

°

盘左

盘右

盘左

盘右

盘左

盘右

盘左

盘右

盘左

盘右

二、水平距离观测

目标

测回

盘位

观测值

m

一测回平均值

m

各测回平均值

m

附表4

水准测量计算表

参赛队名称

组编号

计算者

检查者

计算日期*年*月*日

测段距离

(m)

观测高差

(m)

高差改正数(mm)

改正后高差(m)

高程

(m)

辅助计算:

略图:

附表5

导线近似平差计算表

参赛队名称

组编号

计算者

检查者

计算日期*年*月*日

水平角

角度改正数

方位角

水平距离

°

°

(m)

(m)

(mm)

(m)

(m)

(mm)

(m)

辅助计算:

略图:

篇2:20XX年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专业适岗培训个人研修计划

2018年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专业适岗培训个人研修计划 本文关键词:湖南省,研修,乡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

2018年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专业适岗培训个人研修计划 本文简介:2018年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专业适岗培训个人研修计划很荣幸能成为2018年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专业适岗培训班的一员,为认真完成本阶段的研修任务,特制定以下研修计划:一、指导思想遵照教研工作计划,以学校的教学教研工作为指导,立足课堂、革新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为重点,坚持科学育人

2018年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专业适岗培训个人研修计划 本文内容:

2018年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专业适岗培训

个人研修计划

很荣幸能成为2018年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专业适岗培训班的一员,为认真完成本阶段的研修任务,特制定以下研修计划:

一、指导思想

遵照教研工作计划,以学校的教学教研工作为指导,立足课堂、革新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为重点,坚持科学育人,扎实有序地开展数学教学研修工作,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全面提高个人素养,努力服务于教研教学工作而努力。

二、

研修目标

1、通过培训,学习先进的研究方法,形成良好的研究意识

2、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认识。

3、积极实践课改的新理念,新思路,围绕“有效性高效课堂教学”开展课堂教学研究活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4、促进专业化发展,提高教学研究能力。

三、研修要求

1.积极完成日常教学类中研修计划、研修活动、研修课程、研修问题、研修沙龙、研修作业、研修资源等内容的发布。

2.积极参与研修活动:包括学科活动、工作坊活动、协作组活动,进行课程学习、视频答疑、主题研讨点评、资源上传、研修作业成果、自由讨论区发帖回帖等。

四、研修措施

1、分阶段学习教育教学理论书。做好读书笔记。做到认真研读,读有心得。结合教育管理实践、生活点滴,撰写学习感悟文字。把所读经典作为反观自身的明镜,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行为方式。

2、网络平台,积极学习研讨。每天浏览教育类网页半小时,进行网上交流和研讨。参加培训班内博客交流。利用网络写教学日志,不断在反思中进步。

3、深入开展校本课题研究。以实践活动为载体,将培训心得渗透在具体的教育管理之中。充分利用团队优势,开展集体研讨。互相学习提高教学实效。立足学校实际,解决当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研促管。

4、积极参加培训,潜心学习研讨,认真参与研讨活动,相互交流,共同进步。积极向专家请教,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惑。利用好每次的学习机会。

总之,通过这次专业适岗培训研修学习,我相信自己在自身素质、教育教学理论和教育教学方法上会有许许多多的收获,会为我以后的教育教学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以期达到从“经验型”教师向“科研型”教师转变的目标。

篇3:【管理制度】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管理制度】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本文关键词:湖南省,合同规定,管理制度,劳动

【管理制度】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管理制度】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前订立。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提供指导、帮助,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八条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出示本人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分别签字、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可以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基本情况,并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除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下列内容:

(一)保守商业秘密;

(二)培训;

(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劳动报酬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者其他财物,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时,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者按无效的劳动合同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应的待遇。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续订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补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分立的,按照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分别继续履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的;

(二)发生不可抗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暂不履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日期,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劳动者退休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前款医疗期和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才能维持生产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六)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作为该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实际所得劳动报酬,与该用人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劳动报酬标准的差额向劳动者补足所欠劳动报酬。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可按被收取财物、被扣押证件的劳动者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补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三)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五)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六)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者其他财物,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八)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