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民政机关安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民政厅 安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管理,保障退役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87 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安置补助资金包括:

 (一)用于保障军队移交 ZF 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的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补助资金、军队安排资金及其他收入组成。其中由军队负担的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离退休经费、退休干部和士官部分定期增资经费、离退休干部和士官调整生活待遇当年经费以及国×院、中央 JW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经费。

 (二)用于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军供站维修补助、1 级至 4 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以及退出现役 1 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省财政按政策对各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解决,相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用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和 1 级至

 — 2 — 6 级退役精神病士兵治疗补助的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省财政按政策对各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四条

 按政策规定支出标准分配的退役安置补助资金,其分配依据为:

 (一)按照汇总的各地接收军队移交 ZF 离退休人员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中央补助我省军队离退休人员经费。

 (二)按照移交安置计划和相关规定标准对各地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经费给予补助。

 (三)安置地 ZF 按照集中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 10%统一规划建设服务管理机构用房,综合考虑省统计局最新统计的各地办公楼销售价格及中央补助资金情况,安排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补助资金。

 (四)根据审核汇总的 1 级至 4 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和1 级至 6 级退役精神病士兵人数,按照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安排1 级至 4 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资金和 1 级至6 级退役精神病士兵治疗补助资金。

 (五)根据汇总各地自主就业人数和地方负担状况,按标准安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五条

 按因素法分配的退役安置补助资金,其分配依据

 为:省财政按照各市县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人数、教育培训工作绩效、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

 第六条

 按项目补助法分配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军供站维修补助资金,其分配原则为:根据各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军供站建设需要,重点对困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扩建以及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适当补助。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维修补助资金原则上同一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重复给予补助。

 第七条

 建立完善项目申报制度,各市(州)于每年 7-8 月分类申报第二年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军供站建设项目和资金,各地申请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军供站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厅的项目资金请示,扩权县直接报送省厅,其他须报请市州转报省厅。

 (二)符合省有关专项规划和当地安置事业发展规划,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的优先考虑。

 (三)当地 ZF 明确支持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

 (四)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立项、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设备设施购置项目申请参照执行,但一般应具备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

 — 4 —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补助,按照部、省两级发改委、民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项目申报条件和审核程序,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补助项目投资计划。

 第八条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资金分配程序。具体流程如下:处业务经办人员先对各地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根据当年工作重点任务和相关资金管理要求提出初步方案,经分管处长和处长审核后提交处务会研究,商财政厅同意形成初步方案,会同规划财务处审核后形成呈报厅领导的请示方案,待分管厅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示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由财政厅会同民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第九条

 市县财政要结合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民政部门汇总的基础数据和经费需求,在本级预算中科学、合理安排相关经费。市县财政部门要保证中央财政、省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安置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对军队划拨的经费以及其他收入要严格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条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切实提升资金使用的效益,建立完善安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省民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重点对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军供站维修补助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综合考评,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安置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一)评价方式。主要采取以项目单位自评为主、上级部门抽评为辅的方式。在收集项目文件资料、细化评价指标及评价标

 准的基础上,深入到部分项目点,实地查看项目申报、实施及运行情况,收集相关数据资料,通过汇总整理,结合项目主管部门绩效自评报告,定量和定性分析形成评价结论,经过复核和交换意见后,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二)评价内容。对照安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预定进度计划,自评说明或检查评价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1、对于按照支出标准分配的退役安置补助资金,每年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一年度新接收退役安置人员情况、已接收人员变化情况以及退役安置补助资金需求情况,并逐级及时汇总上报。

 2、对于按照因素分配法分配的资金,要根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进行考核和评价。

 3、对于按照项目分配法分配的资金,要明确考核验收标准,制定项目验收表,采用打分方式进行验收,通过现场评价,重点检查资金拨付到位、设施建设进度(开工、封顶、竣工投入使用)、设备购置到位等情况,说明资金使用、项目实施产生的效果等。

 (三)评价结果使用。按照谁用钱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使用情况较好的地区和单位,在以后年度的资金项目安排中优先考虑;对资金滞留过多、项目进度缓慢、资金使用绩效差或存在违纪违规现象的,要责成立即整改,并视问题严重程度提请有关部

 — 6 — 门问责,同时对按因素分配法进行分配的扣减相应资金、对按项目法进行分配的五年内不再安排安置项目资金。

 各地须在次年 3 月底前将当年下达资金使用情况及设备设施建设成效以书面、图片、数据等方式报告厅安置处。凡未按要求报送的市州和县市区,视情况扣减相应资金。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应将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所需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同类事业单位并结合上级补助经费核定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统筹安排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经费预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服务管理机构用房由安置地 ZF 统一规划,可以采取改建、扩建、新建、购置等方式。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核定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面积,按照服务管理社会化的要求,合理制定服务管理机构用房的建设规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市县民政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机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服务管理机构固定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登记入账,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对违规使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民政厅安置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