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须提交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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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须提交及材料 本文简介: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须提交的材料一、活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1、活动物(1)种用、观赏动物、实验小动物《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或《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证》。(2)演艺动物《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3)食用水生动物《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扣检场所登记表》(适用于首次申请进口单位)。

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须提交及材料 本文内容:

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须提交的材料

一、活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

1、活动物

(1)种用、观赏动物、实验小动物

《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或《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证》。

(2)演艺动物

《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3)食用水生动物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扣检场所登记表》(适用于首次申请进口单位)。

2、动物遗传物质(哺乳动物的胚胎、精液和卵细胞)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表》。

二、水果

三、粮食

包括小麦、大麦、大豆、玉米、油菜籽、木薯(干)、马铃薯、饲用高梁杂粮杂豆等。

1、加工存放单位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含直属局、或辖区分支局)出具的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

2、申请单位与指定加工存放单位签订的加工存放协议(适用于申请单位与加工存放企业不一致的)。

四、非食用动物产品

1、皮、毛、骨、角、蹄类:

(1)有定点加工要求的,应提交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对定点加工企业的考核报告。

(2)申请单位与定点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存放合同、协议(适用于申请单位与加工企业不一致的)。

2、工业用油脂、明胶、羊毛脂类:

国(境)外生产厂家的原料来源、有效成分、工艺流程等加工说明文件。

五、动植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1、农业部颁发的饲料《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2、饲料成分说明(适用于混合配制型饲料)。

六、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

1、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生物材料存放、使用单位考核报告。

2、进口一级风险产品包括科研用动物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及相关病料(包括病原微生物具有感染性的完整或基因修饰的DNA/RNA)和来自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相关动物组织、器官/和血液及其制品的,提供以下资料:

申请单位办理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手续的书面申请,说明进口的数量、用途、使用或存放单位和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

科研用途的,还需提供部级或部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有效科研用途的证明材料、科研立项报告等(仅须上传首页、印章页和与进境检疫物有关内容,PDF

格式)。

进口《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农业部令53号)中第一、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的,还需提供《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和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

兽用疫苗注册有关用途进口的,需提供农业部指定的菌种保藏中心的同意接受函。

国内实验室参加国际性对比试验进口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对比试验的文件。

七、过境动物

1、申请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2、输入国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过境农业转基因产品

九、烟草类

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直属局或辖区分支局)出具的申请单位或加工厂的考核报告。

十、植物栽培介质(中、高风险类栽培介质)

1、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初审考核报告》(适用于进口高风险栽培介质)

2、栽培介质的来源、成分、生产工艺流程、包装、产地、生产企业、用途、疫情控制措施等有关说明材料(按品种或商标;适用于首次申请进口中、高风险栽培介质)。

3、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植物检疫研究所签发的样品检测报告,或样品邮寄清单复印件(适用于首次申请进口中、高风险栽培介质)。

十一、退运货物

1、申请单位所提供的货物退运情况说明。

2、货物出境时的相关单证(如通关单、检疫证书、报关单等)。

十二、特许审批审核

1、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2、引进事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如科研项目的批件等)。

3、使用地直属局出具的申请单位考核报告(如有要求的)。

(如有要求的)。

注:申请特许审批的,如需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的,但又不须提供考核报告的,请生物安全科征求业务科室意见后方可接受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