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湖泊实施湖长制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 号)要求,根据《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宿办秘〔2017〕29 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党的十九大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我市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共有湖泊 2 个,一是芦岭湖,位于埇桥区境内,水域面积 2.87km2 ,二是岳庄坝水库(大中型水库形成的湖泊),位于砀山县境内,水域面积 10.67km2 。

 在全市实施湖长制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是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要任务,是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的重要制度保障。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实化措施,严格考核问责,确保取得实效。

 二、组织体系

 2018 年 9 月底前,全市境内所有湖泊,建立完善市、县、乡三级湖长体系,有条件的延伸到村级。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湖泊所在的县、乡要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分别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已经设立河长的湖泊,按要求抓紧完善湖长体系,名称统一为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市河长制办公室统筹全市湖长制工作事务。湖泊所在县区河长制办公室承担各县区湖长制工作日常事务,督办县级湖长确定的事项,分解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组织对下一级湖长制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将湖长制目标任务纳入河长制,实现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落实、统一考核,实现有机衔接、共同见效。

 三、工作职责

 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管理保护负总责。统筹协调湖泊与出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明晰各管理主体责任,实行联防联控;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推进湖泊保护规划与“一湖一策”方案编制实施、水陆域空间管控、湖泊资源管理、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湖泊综合功能提升等;依法组织整治围湖造地、侵占水域、违法取水、超标排污、违法养殖等突出问题。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

 2018 年 9 月底前,完成湖泊管理范围划定,设立保护标志,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严格控制涉湖建设项目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方案要进行科学论证,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严格管控湖区围网养殖、采砂等活动,禁止侵占湖泊面积、分割水面、影响湖泊防洪能力和严重影响湖泊水质的活动。

 (二)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

 加强湖泊保护规划,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

 (三)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湖泊水资源保护。坚持节水优先,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兼顾相关地区用水权益。严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合理生态水位。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设置并依法监管入湖排污口。入湖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泊,应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并实施

 限期整改方案,明确年度入湖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加强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综合防治。

 (四)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湖泊水环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禁止在湖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确保饮用水安全。开展湖区周边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大湖区综合整治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在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措施的同时,可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湖泊水环境。

 (五)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

 实施湖泊健康评估,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的严格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加快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绿化带建设、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对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者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六)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落实湖泊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泊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湖泊所在县区党委和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

 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进展安排,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明确各级湖长,进一步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层层建立责任制。

 (二)夯实基础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摸清湖泊基本情况,组织制定湖泊名录,建立“一湖一档”。抓紧划定湖泊管理范围,实行严格管控。针对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属性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湖施策,科学制定“一湖一策”实施方案,强化对湖泊管理保护。

 (三)完善监测监控

 完善湖泊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监测系统建设,系统开展湖泊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入湖排污口监测工作。要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湖泊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各地要科学布设入湖河流以及湖泊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站点,建设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

 (四)严格考核问责

 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县级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要把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建立湖泊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湖长名单,在湖泊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湖长公示牌,标明湖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湖泊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建立公众参与湖泊保护、管理和监督的相关机制,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湖泊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湖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湖泊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