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珠海市免除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 2:

 《珠海市免除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为促进我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的殡葬基本权益,2014 年 9 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免除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珠府办〔2014〕28 号)。该办法有效期为 5 年,目前已过有效期。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粤民发〔2015〕37 号)文件中“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政策”精神,各地市要做好免除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工作。同时,我市居民对于实施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原《实施办法》中“已领取其他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丧葬待遇的户籍居民不再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群众反映意见大。为此,继续出台《珠海市免除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下同),显得必要和迫切,有利于体现改革成果与群众共享的执政理念;有利于回应和化解群众“丧葬难、丧葬贵”的呼声和诉求;有利于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水平发展相适应,覆盖城乡的殡葬基本服务保障体系。

 二、起草经过 为做好本《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我局开展了调查研究工作,对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等珠三角城市出台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惠民政策进行对比研究,在学习借鉴珠三角其他城市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形成了《实施办法》初稿。《实施办法》初稿形成后,我局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反复修改,最终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制定依据 (一)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 号)

 (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粤民发〔2015〕37 号)

 (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8 号)

 (四)市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处理无人认领尸体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4〕98 号)

 四、重点内容说明 (一)关于框架结构的说明 《实施办法》共计十三条,主要包含制定依据、免费对象、免费项目及标准、办理程序、经费结算、经费承担、监督管理、与其他政策的衔接及有效期等内容。其中,第二条

 至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免费对象、免费项目及标准,办理程序,经费结算及经费承担为重点内容。

 (二)关于免费对象的说明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粤民发〔2015〕37 号)》中明确“(一)免费对象。凡在我省死亡且遗体在我省殡仪馆实行火化的本省户籍居民。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免费对象范围扩大到非户籍地居民(人口)”。同时,参考珠三角中山、惠州、肇庆等市做法,将我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对象确定为“在本市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

 (三)关于免费项目及标准的说明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粤民发〔2015〕37 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8 号)免费项目为 7 项: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3 日内普通冷藏柜遗体防腐存放、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骨灰寄存 3 年;遗体消毒、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

 (四)办理程序、经费结算、经费承担的说明 在我市火化的户籍居民,由殡仪馆直接免除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再由殡仪馆与各区进行按月结算,体现了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办事的目的。本市户籍居民在异地火化的,

 丧主到原户籍地民政部门申报领取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珠府〔2020〕10 号),参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区分担比例,免除殡葬基本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香洲区、斗门区、高栏港区,市区按 5:5 分担;横琴新区、金湾区、高新区、万山区,市区按3:7 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