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工业企业,监管,产品质量

征求意见稿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督促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

征求意见稿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督促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的生产企业质量分类监管不适用本办法。有其他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概念内涵)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根据工业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能力对企业进行分类评价和监督管理的产品质量监督模式。

第四条(工作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国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以下简称分类监管工作),制定分类监管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实施统一的分类评价标准和分类监管措施。按照统一管理、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分类监管工作试点区域或企业类别。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市、县等基层质监部门开展企业分类评价,落实分类监管措施。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建立分类监管工作信息管理等支撑系统。

第五条(工作原则)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人员要求)从事分类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从严监管。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七条(信息类型)企业分类评价和分类监管工作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质量监督信息、社会反馈信息等。

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等情况。

质量监督信息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许可、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召回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情况。

社会反馈信息包括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技术机构、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的反映、举报和投诉等情况。

第八条(信息管理)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基层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分类评价以及分类监管工作信息的采集、核实和整理,并保证分类监管工作信息真实、准确、客观。

第九条(分类原则)通过评价企业依法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主观意愿、保障能力及实现程度,遵循标准统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确定企业类别。

第十条(分类标准)企业的分类评价工作依据《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评价通则》(以下简称《评价通则》,见附件1)实施。

第十一条(分类条件)根据《评价通则》,将企业由高到低分为:AA类、A类、B类、C类、D类五个类别。

(一)A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主观愿望积极、保障能力很强和实现程度很好的优秀自律企业。为本行业排头企业,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在近三年内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二)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主观愿望比较积极、保障能力较强和实现程度较好的良好自律企业。为本行业规模型企业,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主动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在近两年内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三)B类企业:是指具有一定的履行产品质量主观愿望和保障能力的企业。产品质量基本保持稳定,存在轻微波动情况,近两年内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四)C类企业:是指具有基本的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能力的企业。存在产品质量不稳定情况,在近两年内出现一次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行政处罚记录或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但尚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质量危害。

(五)D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能力较差,出现比较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产品质量不稳定,在近两年内存在两次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严重隐患,存在行政处罚记录和经查实的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质量危害。

第十二条(分类程序)

A类、B类、C类、D类企业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分类评价。

(一)A类企业评价采用企业自主承诺、省级质监部门确认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

1、企业承诺。申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工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A类企业自我承诺书》(以下简称《A类承诺书》,见附件3),经企业所在县、市两级质监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质监部门。

2、类别评价。省级质监部门根据需要,按照《评价通则》对企业自我承诺情况通过社会公示、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验证。验证符合要求的,由省级质监部门确定为A类企业,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统一公告。

(二)C、D类企业评价工作采用基层质监部门信息采集、省级质监部门确认的方式,具体程序为:

1、信息采集。县级质监部门负责按照《评价通则》对辖区内企业进行信息采集和类别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质监部门审核。

2、现场核查。市级质监部门根据需要,对初评结果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后,将初评结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核定。

3、类别评价。省级质监部门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对评价为C、D类企业的作为本行政区域重点严管企业。

(三)B类企业评价工作程序

市级质监部门对辖区内不属于A类、C类和D类的企业确定为B类企业,报省级质监部门备案,按照常态监管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的评价

第十三条(自主承诺)企业通过自主承诺的方式,自我声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公告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具备持续保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积极愿望和很强能力;

(二)企业稳定生产5年以上,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规模和效益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三)

市场占有率、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积极承担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

(五)

具有健全并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未出现质量责任事故;

(六)

接受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且无不合格记录;

(七)

无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经查实的产品质量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四条(实施程序)A类以上工业企业,自我承诺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告的“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名单。

(一)自我承诺。A类以上工业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填写《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自我承诺书》(以下简称《AA类承诺书》,见附件2),自我承诺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持续保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优秀能力。

(二)地方推荐。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自我承诺达到工业产品质量AA类的企业进行推荐。

(三)省级验证。自我承诺达到工业产品质量AA类条件的企业向省级质监部门报送《AA类承诺书》及有关材料。省级质监部门结合掌握的企业基础信息和质量监督信息,会同行业管理等相关部门,通过社会公示等方式,对企业自我承诺情况进行验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认可。

对验证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假承诺等情况的企业,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直接降为C类企业。

(四)总局公告。省级质监部门将经验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认可的AA类企业自我承诺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名单。

质检总局动员消费者、新闻媒体和社会各方力量,对“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的自我承诺情况进行社会监督。一经发现存在虚假承诺或不履行自我承诺情况的,一概取消公告资格,直接降为C类企业,并在5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达到AA类条件的自我承诺。

第十五条(企业义务)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为本行业依法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领跑者,应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自主承诺事项高度负责。若出现违反自我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行政和社会责任。

第四章

分类监管

第十六条(管理方式)分类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及针对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的巡查、回访、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巡查、回访)巡查是质监部门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的巡回检查。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辖区内企业实施巡查。回访是质监部门对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巡查、回访工作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定期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是指质监部门有计划的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评价通则》要求对企业实施定期监督检查。根据企业分类情况,结合本辖区企业实际,制定本辖区企业定期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九条(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是指对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分类监管措施)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以下不同的监管措施:

(一)AA类企业:信用监管

对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实施以企业自律和质量守信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监管方式。

1、企业对自我承诺落实情况,每年定期向省级质监部门确认。对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和解决;

2、省级质监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业自我承诺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对不低于20%比例的AA类企业开展巡查;

3、各级质监部门发挥职能优势,支持其积极担当行业产品质量排头兵责任,以及持续保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优秀能力。

(二)A类企业:责任监管

对A类企业实施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责任自我承诺为主要内容的责任监管方式。

1、企业对自我承诺落实情况,每年定期向省级质监部门确认。对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和解决;

2、省级质监部门根据社会反馈信息及监管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对不低于50%比例的A类企业开展巡查;

3、各级质监部门发挥职能优势,指导企业不断提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能力,支持其上升为AA类企业。

(三)B类企业:常态监管

对B类企业采取以下常态监管措施:

1、对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责令企业积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和解决,各级质监部门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

2、根据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定期监督检查;

3、结合定期监督检查和社会反馈信息,根据需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4、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计量保证体系和标准体系,增强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意识和能力。

(四)C类企业:加严监管

对C类企业根据产品特性和企业实际,采取以下加严监管措施:

1、省级质监部门将其列为本年度本辖区重点分类监管单位;

2、每年至少开展1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定期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巡查,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进行质量预警;

3、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企业进行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履责约谈,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4、对已经获得质量奖励和扶持政策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撤销或暂停。

(五)D类企业:特别监管

对D类企业根据产品特性和企业实际,采取以下特别监管措施:

1、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定期监督检查;

2、对存在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企业收回不合格产品,并启动风险评估和风险处置措施,化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3、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曝光;

4、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从严监管的要求,调整以上分类监管方式和频次。

第二十一条(监管要求)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产品检验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准确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费用和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评价周期)企业类别的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不允许越级上升,但可以越级下降。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各级质监部门根据分类评价职权和监管职责,对分类监管实施动态调整。企业类别评价后,在评价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应当根据权限对其类别进行重新评价并调整至相应当类别:

(一)最新掌握的分类信息及违法行为、违规记录;

(二)其他需要重新评价的情形。

按照权责对等、从严管理的原则,AA类、A类企业出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其他违背自我承诺情况的,直接降为C类。企业连续2次被评为C类的,直接降为D类。

第二十四条(企业义务)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第二十五条(违法处理)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企业在分类监管中发现存在问题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是指坚持追求质量卓越、严格质量自律自强、具有质量自律领跑者形象,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AA类企业公告条件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回不合格产品是指质监部门在监管中发现产品存在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或隐患,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强制性要求生产企业收回不合格产品、有效化解质量安全风险的监督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评价通则

2、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自我承诺书

3、工业产品质量A类企业自我承诺书

附件1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

企业名称:

(盖章)

主导产品:

所属行业:

评价年度:

企业代码: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年*月*日

28

表1

分类评价通用表

评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要点

评价结果

评价记录(备注)

1、质量安全保证基础能力

资质情况*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齐全,正常年审,其经营范围覆盖所生产的产品类别。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2、涉及行政许可的产品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无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接受情况。许可证确定的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3、涉及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取得相应的认证资质。认证证书有效,无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接受情况。强制性认证证书确定的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标准化管理情况

4、企业建立健全覆盖主要产品的标准体系,能够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不存在无标生产情况,企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计量管理情况

5、建立了计量保证体系,且计量管理制度完善。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6、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当按规定的检定周期经计量部门或授权的计量机构检定合格。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遵纪守法情况*7、企业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8、无违反国家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质量持续保障能力

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9、建立了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各类质量相关人员的职责,自上而下层层分解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严格岗位责任制考核。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质量管理体系

10、建立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符合要求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记录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1、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检验检测体系

12、有原材料进货检验和验证程序,并按照文件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检验和验证,并保存进货检验或验证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3、建立了成品出厂检验制度并有效实施,成品检验报告保存完整。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4、有成品检测设备;测量设备的数量、规格、功能及精度应当满足检验要求。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5、企业自身检测能力不足时,应当委托具备检测资质或能力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过程控制体系

16、建立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并在生产过程中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7、关键工序有作业指导书,记录齐全。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8、应当有必备的工作场所和设施。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9、具有必备的生产设备,并制订生产设备维修、保养、更新控制程序,作好相关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产品标识

20、产品标识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1、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文字说明以及产品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必须真实,与实际产品相符合。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2、近2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监督抽查无产品标识不合格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质量追溯体系

23、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生产销售记录详细,能有效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并能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处理。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售后服务体系

24、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及时采取修理、更换、退货、损害赔偿、召回等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5、建立完善消费者反映强烈受理制度,全面记录和保存消费者反映强烈处理情况。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质量守信能力

承担社会责任情况

26、企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7、企业向社会做出质量安全承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质量信用记录情况28、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无质量不合格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29、不存在媒体曝光的,经核实确定属于企业责任的不良质量信用信息。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0、无质量虚假宣传行为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1、无违背质量承诺的行为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32、无行政机关处罚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33、无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4、不存在因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给社会造成人身危害、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建立完善的不合格产品收回制度

35、企业收回不合格产品规定或程序应当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并进行原因分析及对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价,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质量发展能力

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36、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高能耗、高耗材、高污染、高排放、低效率、工艺落后的设备。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质量奖励和荣誉

37、名牌产品、标准创新贡献奖、政府质量奖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综合

判定情况

“适用”项

款、“符合”项_____款、“不符合”项

款、“不符合”项占适用项的比例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综合评价,该企业分类等级为:

评价人:

评价日期:

注:**星的为D类指向型指标,该项有不符合,直接评为D类企业;*星的为C类指向型指标,该项有不符合,直接评为C类企业

综合评价结果如下:

A类企业(责任监管企业):评价结果“不符合”项不超过适用项的10%;

B类企业(常态监管企业):评价结果“不符合”项不超过适用项的30%;

C类企业(加严监管企业):评价结果“不符合”项不超过适用项的50%;

D类企业(特别监管企业):评价结果“不符合”项超过适用项的50%。

表2

分类评价意见表(适用于B、C、D类企业分类评价)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盖章:*年*月*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盖章:*年*月*日

填写说明

1、“联系人”是指企业负责质量工作和对外联络的部门负责人,一般是企业企管处、质量处等部门的负责人。

2、“企业已获认证情况”是指企业已经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计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情况。

3、“企业已获生产许可情况”是指企业已获得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情况。

4、“评价意见表”由企业所在市或县质监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填写并签字。

附件2

档案编号:□□□□□□□

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

自我承诺书

企业名称:

(公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联系方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我单位

(企业名称)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对照并符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公告条件及相关规定,现就“坚持追求质量卓越,严格质量自律自强,树立质量自律领跑者形象”郑重承诺如下:

(一)

持续保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积极树立产品质量自律标兵形象;

(二)

企业稳定生产5年以上,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规模和效益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三)

市场占有率、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

品前列;

(四)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积极承担产品质量

安全法律责任;

(五)

具有健全并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未出现质量责任事故;

(六)接受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且无不合格记录;

(七)

近三年内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无经查实的产品质量问题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我单位同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积极树立产品质量自律领跑者良好形象,愿对以上承诺事项高度负责。若出现违反以上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行政和社会责任。

承诺人签字(盖章):

企业自主承诺事项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企业电话

分管质量工作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手机

工商登记时间

登记地

注册资金

企业人数

主导产品

工业生产许可证号

市场占有率

年销售额

品牌知名度

自我承诺事项

质量安全保证能力:

质量守信保障能力:

质量内部管理能力:

产品质量检测能力:

企业生产能力:

质量荣誉和奖励情况:

自我承诺情况验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荐意见:

(盖章)

省级质监部门验证意见(经社会公示、报省级人民政府认可后):

(盖章)

附件3

档案编号:□□□□□□□

工业产品质量A类企业

自我承诺书

企业名称:

(公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联系方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我单位

(企业名称)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履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对照并符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工业产品质量A类企业条件及相关规定,现郑重承诺如下:

1、

持续保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2、

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为本行业规模型企业;

3、

自觉遵守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

4、

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5、

主动承担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

6、

近两年内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我单位同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以上承诺事项积极负责。若出现违反以上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法律和社会责任。

法人承诺签字:

企业自主承诺事项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企业电话

分管质量工作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手机

工商登记时间

登记地

注册资金

企业人数

主导产品

工业生产许可证号

市场占有率

年销售额

品牌知名度

自我承诺事项

质量安全保证能力:

质量守信保障能力:

质量内部管理能力:

产品质量检测能力:

企业生产能力:

质量荣誉和奖励情况:

自我承诺情况验证

基层质监部门验证意见:(盖章)

省级质监部门验证意见:(盖章)

篇2: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本文关键词:北京市,管理办法,进校园,民族,艺术

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本文简介: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由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局共同主办,

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本文内容:

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由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局共同主办,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承办。

第三条

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旨在推进素质教育,带动高雅和民族艺术的普及,将优秀文化根植于广大青少年中,推动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

第四条

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采取将高水平艺术演出及讲座送进学校与组织学生走进专业剧场观看演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演出约1000场。

第五条

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可选择在课内外及学生假期期间举行;活动场地为校内及社会单位礼堂或专业剧场。

第六条

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经费由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局共同承担,用于文艺表演团体及有关高等学校艺术社团的演出、场地费用补贴及活动组织、奖励等相关费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活动的宏观指导,对政策制定、组织实施、检查考核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文化局负责制定活动相关政策,负责艺术表演团体参演资格、剧(节)目审定以及剧目调整工作,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应报主办单位认可。

第九条

市教委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活动的各项组织工作;指导区、县教委及高校制定实施方案、对演出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估。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承办具体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年度预算,加强经费的审核和核拨活动经费。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共同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的文艺表演团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京依法注册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在京各高等院校艺术社团及金帆艺术团,原则上以民族艺术表演团体为主,适量准入其他艺术门类,每个艺术门类院团1-2家;

(二)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三)营业性表演团体聘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演员不少于10人;

(四)具有申报的剧(节)目版权或演出权,剧(节)目内容应为适合青少年学生观看的优秀民族艺术、高雅艺术等艺术形式,每年更新比例不低于30%。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及要求

申请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5份):

(一)北京市公益惠民演出参演团队资质认定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剧团介绍,其中含本团演职人员名册及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申报剧(节)目版权证明或版权持有人授权书;

(五)申报剧(节)目节目单,其中含主要演员职称介绍、剧(节)目获奖情况;

(六)申报剧(节)目整台演出DVD或VCD光盘,申报综艺类节目的提交2台或2台以上节目,每台节目内容不得重复,每台剧(节)目演出时间不低于90分钟。

文艺表演团体应根据大中小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欣赏水平,有针对性地安排演出节目,有相关辅助教材、讲义的,可一并提交。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十三条

凡符合活动申报条件的文艺表演团体,可按规定在每年3月1日至3月20日向所属区县文化委(局)提交申报材料,参加北京市公益惠民演出统一审核。

第十四条

每年4月,主办单位聘请专家对申报剧(节)目艺术水平及文艺表演团体资质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每年5月,主办单位参考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参与次年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的文艺表演团体及剧(节)目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北京文化热线”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组织专家根据工作计划,进行年度项目立项、论证、评审等工作,并确定下年度资金总需求额。

第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局根据北京市关于民族艺术进校园相关规定承担比例及额度,将项目经费纳入各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市委宣传部将所承担资金拨付市文化局,用于安排民族艺术演出活动;市教委所承担资金由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管理列入部门预算,按所承担的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各演出单位提供的材料(标准或合同)拨付演出补贴。

第二十条

补贴标准

(一)文艺表演团体的补贴,应根据观演学校所在地区的不同,分三档给予补贴:

1.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每场演出补贴1万元;

2.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每场演出补贴1.5万元;

3.平谷区、怀柔区、门头沟区、密云县、延庆县,每场演出补贴2万元。

(二)经过批准进入专业剧场进行的演出按照实际支出支付。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经费的管理。对项目建设经费应单独建账管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纳入部门绩效考评范围,演出单位必须遵守相关专项经费管理使用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承办单位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工作任务目标,建立检查考核指标体系,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区县教委和高校根据承办单位制定的年度活动计划,合理安排演出场次;向承办单位提出活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演出的场次、时间、地点;主动与演出院团联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活动顺利开展。演出单位每年制作15分钟活动视频资料,收集50篇学生观后感,向承办单位报送全年活动总结。

第二十七条

每年6月下旬、12月下旬,各区县教委、高等学校及演出单位向承办单位报送演出场次统计数据及演出评价表原件。承办单位汇总全市演出情况后,报各主办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各艺术院团应根据需要安排组织演出,落实演出场次;根据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的宗旨要求认真准备演出节目,确保演出质量;要根据学生观众的需要和欣赏水平,做好讲解和普及工作,并听取广大学生观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演出水平;增强安全意识,做好演出的安全工作预案。

第二十九条

观演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为演出提供良好的环境和设施设备,并制定安全工作预案,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广泛组织本校学生积极参与,让更多的学生成为活动的受益者;加强对活动的宣传,及时以简报、图片和总结等形式向承办单位上报活动开展情况,并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宣传;及时收集、汇报学生的反馈意见,做好问卷调查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活动水平提供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区县教委、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本高校民族艺术进校园具体实施办法报承办单位。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政府,登记,供应商,诚信,办法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txt你不能让所有人满意,因为不是所有的人都是人成功人士是—在牛B的路上,一路勃起你以为我会眼睁睁看着你去送死吗?我会闭上眼睛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1月18日15时42分440主题分类:财税审计“政府采购”“供应商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txt你不能让所有人满意,因为不是所有的人都是人成功人士是—在牛B的路上,一路勃起你以为我会眼睁睁看着你去送死吗?我会闭上眼睛的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1月18日

15时42分

440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政府采购”

“供应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库[2008]50号

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以下简称供应商库)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办理信息登记。

第三条

供应商库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登记信息的核对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诚信记录。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本市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中心和经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使用本供应商库,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

第五条

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完成信息登记手续。未登记的供应商,可以先获取采购文件,再补办登记手续,但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完成登记手续。

第二章

供应商信息登记

第六条

申请供应商信息登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七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必须使用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应当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同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情况等资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八条

供应商在提出登记申请时,应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填写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供应商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在收到供应商登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5天。公告期满后经核对通过的供应商,即予以入库,并将入库信息反馈给供应商。

第十条

已入库的供应商,如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在供应商库中进行变更维护。

第三章

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公平交易、质疑和投诉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十二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供应商诚信档案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供应商库中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

第十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同时将情况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将其情况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一)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

(二)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

(四)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五)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

(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2004年4月20日发布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及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公司基本信息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