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批示
同意人身检查。
×××
20××年 1 月 5 日 审核意见
同意人身检查,请审批。
刘××
20××年 1 月 5 日
呈请人身检查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刘××,男,生于 1969 年 11 月 22 日,年龄:40 岁,出生地××市,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01053119691122××××,户籍所在地:××县×镇××街,现住址:××县×镇××街××号,无业。违法犯罪经历:20××年 12 月 31 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现呈请犯罪嫌疑人刘××进行人身检查,理由如下:
20××年 12 月 31 日 18 时 40 分许,被害人陈××在××市××商场门口与犯罪嫌疑人刘××发生打斗,互相打斗中被害人陈××被刺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被害人陈××陈述系被犯罪嫌疑人刘××用左手持刀将其刺伤,犯罪嫌疑人刘××则辨称陈××系陈用刀刺自己时,站立不稳倒地自伤,且自己左手大拇指缺失,根本不可能握刀刺伤陈××。
为查明犯罪嫌疑人刘××左手的生理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呈请对犯罪嫌疑人刘××进行人身检查。
妥否,请批示。
××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严××
官××
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