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呈请人身检查报告书示例

 领导批示

 同意人身检查。

 ×××

  20××年 1 月 5 日 审核意见

 同意人身检查,请审批。

  刘××

  20××年 1 月 5 日

  呈请人身检查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刘××,男,生于 1969 年 11 月 22 日,年龄:40 岁,出生地××市,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01053119691122××××,户籍所在地:××县×镇××街,现住址:××县×镇××街××号,无业。违法犯罪经历:20××年 12 月 31 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现呈请犯罪嫌疑人刘××进行人身检查,理由如下:

 20××年 12 月 31 日 18 时 40 分许,被害人陈××在××市××商场门口与犯罪嫌疑人刘××发生打斗,互相打斗中被害人陈××被刺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被害人陈××陈述系被犯罪嫌疑人刘××用左手持刀将其刺伤,犯罪嫌疑人刘××则辨称陈××系陈用刀刺自己时,站立不稳倒地自伤,且自己左手大拇指缺失,根本不可能握刀刺伤陈××。

 为查明犯罪嫌疑人刘××左手的生理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呈请对犯罪嫌疑人刘××进行人身检查。

 妥否,请批示。

  ××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严××

  官××

 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