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租赁买卖合同【11套】合同协议模版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99)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

 区(县)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 为

 ,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字

 号),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

 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乙方预付的定金

 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

 年

 月

  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

 银行帐号为:

  第四条 甲方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 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 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

  。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 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寂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 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

 (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 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

 利率计算。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

 (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之日起和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

 。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附件一:房屋状况(略)

 附件二:共有共用部位(略)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99)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

 区(县)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

  ,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准予上市预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

 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普通住宅。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

 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

 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 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 甲方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含)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

 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

 利率计算。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 。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 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付款方式见本合同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 为

 ,银行帐号为

 。

 第四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

 (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求, 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

 年

 月

  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

 利率计算。

  第六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

 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本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交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

 (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 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拽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大写数字)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

  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

 。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房屋状况(略)

 附件二:共有共用部位(略)

 附件三:付款方式(略)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通过

  方式,取得北京市

  区(县)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

 ,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

  。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的房屋,甲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_____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房屋,房屋用途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价款合计为(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房屋竣工后,第一条载明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

 %以内的,不再结算;误差超过

 %的,超过部分按房屋售价进行结算。

  付款方式见附件二,乙方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 甲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除不 可抗力外,甲主未按期将房屋交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 房屋应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的终止后30日内向 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参照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条 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交付房屋时,应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不合格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 甲方应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本契约附件一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门的双倍差价向乙方补偿。

  第六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七条 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认可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八条 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在办理房屋预售预购登记后生效。预售、预购登

 记于本契约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双方共同到北京

 局交易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 本契约生效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需转让,须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第十条 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30日内共同到预售登记的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第十一条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二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契约未尽事项,在不违反本契约的前提下,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契约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房地产管理部门

  。

 甲方(签章):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预售登记机

 关:(章)

 经办人:

 附件一:房产平面图及装修、设备标准(略)。件二:付款方式(略)。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99)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

 区(县)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 的

 ,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字第

 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房屋,房屋用途为

 。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

 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

 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 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

 利率计算。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 。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

 ,银行帐号为

  。

  第四条 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

 (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北京市住房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洋,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

 年

 月

  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 利率计

 算。

 第六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

 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向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

 (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 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 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 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 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 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契约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

 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

 。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附件一:房屋状况(略)

 附件二:共有共用部位(略)

 附件三:付款方式(略)

 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

  区(县)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甲方在上述地块建设项目的名称为

 ,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

 字

 号),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 外销许可证号为

 。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的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面积

  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上述面积已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绘。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

 币

  元,价款合计为(大写)

 币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乙方预付的定金

  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

 银行帐号:

 第四条

 甲方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

 。

  甲方同意按《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的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 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六条 双方同意在签定本契约后一个月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到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所权证。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负担。

 第七条 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方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须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八条 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的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日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 本契约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契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双方因履行契约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契约正本一份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北京市房地管理局两份。副本

 份。

 甲方(签字):

  甲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附件:

  房屋坐落

  地号

  房屋结构

  竣工日期

  质量监督部门

  房产平面图

 装修标准、设备标准

 甲方:

  乙方:

 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

  区(县)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

 ,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市外证字第

  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房屋,房屋用途为

 。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

 元。双方经协商, 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

  平主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

 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的共有共用面积)为

  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是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

 年月

 日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含)时, 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

 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

 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

 利率计算。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

 。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上述预算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

 币

 元,价款和计为

 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 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

 行为

 ,银行帐号为

  。

  第四条 乙方如未按要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

 (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惭方已交纳的定金甲

 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

 年

 月

 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民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

 利率计算。

  第六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

 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

  (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 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

  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

  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

  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

 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 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后,境内的应于三十日内,境外的应于六十日内,由双方持本契约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契约登记后至

 年

 月

 日前,乙方如转让其预购的房屋,须与转受让人在本契约上背书,并按规

 定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

 份,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存壹份,

 。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地址:

  国籍: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附件一:房屋状况(略)

  附件二:共有共用部位(略)

 附件三:付款方式(略)

 附件四:背书栏(略)

 北京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为加强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 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凭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

 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

 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

 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

 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

 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

 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

 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

 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

 随意停放车辆;

 (11)

 聚众喧闹、嗓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12)

 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

 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提供下列相应证件:

 甲方提供:1.“销售许可证”;2.权属证件;3.物业的具体情况;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营业执照;6.个人身份证。

  乙方提供:1.经纪机构“资质证书”;2.经纪人岗位“资格证”;3.经纪人身份证;4.营业执照。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

 项:

 1. 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

 2. 具体要

 求:

 。

 3. 其他要

 求:

 。

 、

 第三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委托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

 %计算支付;

 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年租金的

 %一次性计算支付;

 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

 %计算支付;

 其他服务项目支付

 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由甲、乙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条服务事项的,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乙方应将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服务项目,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服务费的标准, 向甲方追索。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天内)

 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定期将本合同第二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情况及时通告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将本合同第二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 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 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4.

 。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 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 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

 3. 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

 。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二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 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在本合同终止后的__日内,如果委托人直接或间接地与经纪人最初物色的客户成交,那么经纪人有权获得经纪合同中订立的佣金。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个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委托代理人

  承办经纪人员

  (资格证编号:

 )

 房地产权证/商品房现(预)售许可证

 (证件编号:

 )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出 租 方:

  代 理 方: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

 的示范文本,供出租方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方)代理出租房屋使用。签约前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中或在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二、出租方应当出示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明;

 (二)身份证明;

 (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四)将房屋出租给境外人员及外资机构的,还应具备涉外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方)应当出示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四)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的有关凭证。

 四、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并签字盖章。

  五、合同内的空格部分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填写。

 六、出租方可通过登录“北京房地产交易信息网

 (

 )”查询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代理保证金情况。

 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

 出租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代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该房屋为:楼房

  室厅

  卫,平房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装修状况

 ,其他条件 为 ,该房屋(□已/ □

 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

 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

  第三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

 第四条 代理权限(可多选)

 乙方的具体代理权限为:(□ 以甲方名义代理出租该房屋并办理与承租方之间的洽商、联络、签约事宜,□ 代甲方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监督承租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

  第五条 出租代理期限

 (一)出租代理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计

 年

 个月。出租代理期限的变更由双方书面另行约定。

  (二)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为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

 元(大写:

  元)。出租代理期内租金标准调整由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二)租金收取方式:(□ 甲方直接向承租方收取 / □ 乙方代为收取)。

 双方选择由乙方代为收取租金的,适用以下款项:

 1、甲方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后,无论该房屋实际出租与否,乙方均应按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交付租金。

  2、如乙方实际出租该房屋的价格高于与甲方约定的租金标准的,则高出部分

 ( □ 归甲方所有 / □ 归乙方所有 / □ )。

 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达租金代收、代付银行即

 银行,由银行为甲方开立账户。

  4、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开始按(□月/ □季/ □半年/ □年)通过代收、代付银行向甲方支付租金,支付时间分别 为:

 、

 、

 、

 、

 、

 、

 、

 。

 第七条 佣金

 出租代理期内其中 日作为乙方工作期,具体日期为 ,工作期内的租金收入作为乙方佣金,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 由代收、代付银行划帐 / □ )。

 第八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 / □否)向甲方垫付房屋租赁保证金,金额为:

 元(大写:

 元)。出租代理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 房屋租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