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批示
同意扣押。
×××
20××年 12 月 7 日 审核意见
同意扣押,请局长批示。
刘××
20××年 12 月 7 日
呈请扣押邮件、电报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邓××,男,生于 1975 年 11 月 22 日,出生地:
××市,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01053119751122××××,户籍所在地:××县×镇,现住址:××县×镇××街××号,无业,违法犯罪经历:20××年 12月 7 日因涉嫌贩毒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5 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12 月 16 日由我局执行逮捕。
现呈请扣押犯罪嫌疑人邓××的邮件、电报,理由如下:
20××年 12 月至 20××年 12 月 6 日,犯罪嫌疑人李××(在逃)先后十余次从××县邮局给犯罪嫌疑人邓××邮寄毒品海洛因共计 500 余克,供邓××贩卖。
因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李××可能再次通过邮件、电报给犯罪嫌疑人邓××邮寄毒品并与其联系,为了解犯罪嫌疑人李××的去向,缴获毒品,收集犯罪证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的邮件、电报予以扣押。
妥否,请批示。
××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严××
官××
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