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计申请书

 委 托 审 计 申 请 书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张 xx 与被申请人纪 xx、李 xx 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指令再审一案,案号为(2019)鲁 02 民再 xx4、xx5、xx6 号。为确保能依法顺利查明本案事实、公正判决,现纪 xx 申请贵院依法对纪 xx 与 xx 之间的资金往来债务情况进行司法审计,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1、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 xx 与纪 xx 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需要以纪 xx 与 xx 之间是否结欠 xxxx 万元借款为基础前提,故依法查明截止 2014年 11 月 28 日之前纪 xx 与 xx 之间是否结欠 xxxx 万元,对本案审理至关重要。

 2、在纪 xx 与 xx 之间的银行流水及往来账目交易次数多,交易金额大,资金流向及利息情况复杂,其中掺杂着抵偿房产等经济往来,同时各方就部分资金往来争议较大等情况,且各方对借款金额均有争议,依法委托审计机构通过客观公正的审计,能够为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依据。

 3、对于 xx 提供的两份《对账明细》,不具有客观性、全面性,xx 提交的证据材料也无法全面证明六笔资金的来源,并且纪 xx 在此以后也有多笔向 xx 付款的记录,该两份《对账明细》无法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借、还款事实,该证据应排除司法审计对象之外。

 4、为保证贵院委托审计顺利开展,建议法院责令 xx 限期举证双方所有往来流水凭证和所有的借款合同等证据原件,并责令 xx 限期确认双方资金往来的交易账户有哪些。否则,申请法院依据双方已提交所有流水凭证进行审计,有约定利息且不超年率 36%的按约定利率审计,约定利率超年利 36%则按年利 36%审计,没法证明利息约定的依法按无息进行审计。

 此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0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