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盗窃刑事案件电子监控记录持有人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示例

 领导批示

 同意调取。

 ×××

 20××年 2 月 7 日 审核意见

 同意调取,请局长批示。

 刘××

 20××年 2 月 7 日

  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张×,男,1990 年 6 月 20 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01053119900620××××,户籍所在地:××市×区××路×号,现住址:××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无业。违法犯罪经历:20××年 2 月 3 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

 现呈请调取证据,理由如下:

 20××年 2 月 2 日 19 时左右,在正义路人民商场三楼神州网吧上网时,趁旁边一女孩不注意时将其放在电脑桌左侧诺基亚 N81 手机盗走(价值 2900 元),后被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吴××被盗窃手机。犯罪嫌疑人张×作案经过被神州网吧门口的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下来。

 为收集案件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呈请调取××商场李××持有的以下证据:20××年 2 月 2 日 18 时至 20 时神州网吧门口监控设备记录的影像资料。

 妥否,请批示。

  ××市公安局××分局刑警大队

 黄××

 刘××

 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