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批示
同意解除冻结。
×××
20××年 6 月 23 日 审核意见
同意解除冻结,请局长批示。
刘××
20××年 6 月 23 日
呈请解除冻结存款/汇款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李××,男,生于 1968 年 11 月 22 日,出生地:
××市,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县×镇,现住址:
××县×镇××街××号,无业,违法犯罪经历:20××年 12 月 6 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5 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12 月 16 日由我局执行逮捕。
现呈请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李××的存款/汇款,理由如下:
20××年 12 月 7 日 18 时 20 分许,犯罪嫌疑人李××窜至××县×镇××街××商场旁边一个小吃店附近,趁顾客郭××不备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金属镊子将郭放在上衣左下口袋内的一部××型手机(价值人民币 1480 元)盗走,后在扒窃其他行人时,被反扒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郭××被盗窃手机。经对犯罪嫌疑人李××持有的
农业银行卡(账号:××)上存款/汇款进行查询,发现其帐户内有人民币两万元存款/汇款来历不明,我局于 20××年 1 月 20 日依法对该存款/汇款予以冻结。现经调查,该存款/汇款系犯罪嫌疑人李××的合法财产,与案件无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农业银行卡(账号:××)上的存款/汇款人民币两万元解除冻结。
妥否,请批示。
××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严××
官××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