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劳动争议

 法院判决时间:2018 年 6 月 20 日

 法院名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王飞忠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王飞忠 审稿(实名,逐级):王飞忠

 检索主题词:劳动争议案件

 确认劳动关系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工资争议

 双倍工资

 经济补偿金

 过错赔偿

 二、案例正文采集 梁某与某首饰公司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2016 年 8 月 16 日,梁某到某首饰公司从事首饰销售工作。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加上加班工资、个人提成、团队公共提成、个人达标奖金、特别项目奖金、工作效率奖金、业绩补贴、全勤奖等项目。2017 年 1 月后,某首饰公司才与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要求倒签日期为入职日期。2017年 6 月份,某首饰公司安排梁某延长工作时间,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017 年 7 月 10 日至 15 日,

 某首饰公司丢失了一批首饰,梁某在该期间在岗上班。之后,公安机关对首饰被盗案予以立案侦查。2017 年 7 月 28 日,某首饰公司以梁某需对首饰丢失承担责任为由,要求梁某在某首饰公司拟定的《首饰丢失处理决议》上签字,《首饰丢失处理决议》载明“公司找回所丢失首饰,退还责任保证金。所管理门店业绩达标,退还责任保证金。中途离职或被公司辞退需付清责任保证金。”随后,扣押了梁某 2017 年 7 月的工资充抵责任保证金。2017 年 7 月 29 日,梁某因被扣押工资充抵责任保证金而提出辞职,填写了某首饰公司提供的《辞职申请表》,其中,钩选了“辞职原因”中的“工作时间长”选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梁某出满全勤,每月的工资中均有全勤奖,某首饰公司没有依法为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7 年 8 月 25 日,梁某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宁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一、确认梁某与某首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某首饰公司支付2017 年 7 月工资;三、某首饰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四、某首饰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五、某首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17年 9 月 15 日,某首饰公司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反申请,依据《首饰丢失处理决议》请求裁令梁某赔偿经济损失。

 2017 年 12 月 28 日,南宁劳动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书》,

 认为:一、梁某与某首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由于双方劳动关系因梁某以工作时间长的个人原因提出离职而解除,故梁某要求某首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应以梁某的月基本工资计算延时加班工资;四、某首饰公司应当支付梁某 2017 年 7 月工资;五、梁某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六、梁某在《首饰丢失处理决议》签字确认存在工作失职,并约定如离职需承担保证金,现梁某已离职,梁某应赔偿经济损失。因此,裁决:一、确认梁某与某首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某首饰公司支付梁某 2017 年 7 月工资;三、某首饰公司支付梁某延时加班工资余额;四、梁某支付某首饰公司经济损失;五、对梁某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2018 年 1 月 8 日,梁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南宁兴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代理意见】

 一、某首饰公司要求梁某赔偿经济损失,说明其承认与梁某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其对梁某主张的劳动关系存续起止时间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应按梁某的主张确认某首饰公司与梁某存在劳动关系。

 二、某首饰公司克扣工资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梁某2017 年 7 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某首饰公司不得以梁某对首饰丢失负有责任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三、应当以基本工资及全勤奖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工资。

 梁某的劳动报酬除基本工资之外,其每月的全勤奖是固定的,此两项应认定为正常劳动时间的月工资。

 四、某首饰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间内与梁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某首饰公司没有依法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在一个月之后即 2017 年 1 月之后才与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规定,某首饰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梁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某首饰公司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扣押工资充抵责任保证金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损害了梁某的劳动权益,而不是《员工离职申请表》中的离职原因。某首饰公

 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首先,梁某在某首饰公司要求缴纳责任保证金后立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表明,梁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被告的首饰丢失有关。该事实足以认定导致梁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某首饰公司决定扣押工资充抵责任保证金。某首饰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梁某的劳动权益。

 其次,某首饰公司决定扣押工资即意味着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再次,某首饰公司在《员工离职申请表》中限定了离职原因,而且故意避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梁某只能打勾选择,不能书写真实的离职原因。

 因此,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梁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某首饰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某首饰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六、《首饰丢失处理决议》不是梁某赔偿某首饰公司经济损失的依据,梁某也不应赔偿某首饰公司因首饰丢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首先,《首饰丢失处理决议》显示,某首饰公司扣押责任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让梁某尽量完成业绩任务,在一定条件下,责任保证金是可以退还梁某的。这说明,无论是从字面意思理解,还是从具体约定分析,责任保证金的法律性质都

 是担保金,而不是赔偿款。因为,如果责任保证金是赔偿款的话,那么就不会在一定条件下退还梁某。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某首饰公司以梁某存在工作失职为由扣押梁某工资违反了该规定,因此,《首饰丢失处理决议》不得作为某首饰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

 再次,某首饰公司应当通过公安机关追回首饰或者追究盗窃者赔偿责任的方式挽回损失。首饰丢失已经被刑事立案,某首饰公司应当通过公安机关追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挽回损失。某首饰公司现在要求梁某赔偿损失,以后,丢失的首饰被追回或者某首饰公司又要求刑事责任人赔偿损失,那么,某首饰公司得到的赔偿将大于其受到的损失,某首饰公司将获得非法利益,梁某将受到损失。

 【判决结果】

 一、梁某与某首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某首饰公司支付 2017 年 7 月工资;三、某首饰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四、某首饰公司不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五、某首饰公司不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金;六、梁某不需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文书】

 2018 年 6 月 20 日,兴宁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

 某首饰公司与梁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某首饰公司已经履行了与梁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不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在《离职申请表》上,有多个离职原因供劳动者选择,其中更是有“其它”一项可供填写,梁某此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不予以支持,故梁某要求某首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相应内容,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基数,而不是单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故某首饰公司还应支付此项加班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因此,某首饰公司应当支付梁某 2017 年 7 月工资。

 梁某在《首饰丢失处理决议》签字确认存在工作失职,约定如离职需承担责任保证金,从该决议上载明的内容可以看出该责任保证金并非劳动者自认愿意承担的针对前述物品

 失窃的损失赔偿,而是符合一定条件后,用人单位要退回劳动者,该款项显明具有担保的性质,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款项作为担保。另外,失窃案的刑事程序尚未处理终结,无法证实损失数额的合理性,故在本案中,梁某不需赔偿某首饰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评析】

 虽然某首饰公司没有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梁某无证据证明在书面劳动合同上是倒签日期为入职日期,因此,仅从法律角度来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是得不到支持的。

 梁某在某首饰公司宣布扣押工资充抵责任保证金后即提出辞职,该两个行为具有关联性,同时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因此,可以认定梁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某首饰公司扣押工资充抵责任保证金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损害了梁某的劳动权益,可以判决某首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当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奖金、补贴构成,且奖金、补贴又以考核达标为支付前提的时候,对于奖金和补贴是否应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工资这一问题,应当分析劳动者每月领取的工资构成情况,如果每月的工资构成中基本都有奖金或者补贴,则说明奖金或者补贴是基本固定,应当与基本工资

 一起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工资。

 兴宁法院完整的审查《首饰丢失处理决议》的决议内容,准确认定责任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正确解决梁某是否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兴宁法院关于该部分判决的理由充分、说服力强。

 【结语和建议】

 从劳动关系角度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是对立的,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当努力提高法律意识,掌握尽可能多的劳动法律常识,如此,才能在与用人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时候尽可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劳动者还应当养成先了解将要签署的文字材料的意思表述及法律后果再签字的习惯,而且,落款日期要写当天的日期,这是预防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方式之一,万不可认为签字只是形式、不会有任何法律后果。在本案中,如果梁某在劳动合同的落款日期写的是签字当天的日期,那么,司法机关就可以裁判某首饰公司支付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虽然多数劳动者还是很欠缺劳动法律知识,但是,劳动者可以通过上门、电话、网络等各种途径获得法律帮助,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处理好自身利益和劳动者利益。为此,建议所有的用人单位:一、聘请法律顾问或者法务专员;二、由法律

 顾问或者法务专员对用人单位的所有文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三、在做出各种决策事务前,听取法律顾问或者法务专员的意见、建议,如果法律顾问或者法务专员认为将要做出的决策涉嫌违法的,那么,坚决不能做出该决定;四、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因存在违法行为与劳动者发生纠纷,那么,建议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与劳动者协商解决纠纷,因为,劳动者首选的解决方式也是协商,劳动者只有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时候,才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因存在违法行为与劳动者发生纠纷,那么,用人单位除了要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之外,还承担用人单位的形象、名誉受损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