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地下空间历史遗留问题,推进和规范我市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就出让土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用于停车位等非经营性用途的,不再另收土地出让金,建设项目用地竣工复核验收后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用于经营性用途的,2014 年 9 月 29 日(含)之后公告出让的地块,按《细则》规定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2014 年 9 月 29 日之前公告出让的地块,仍按之前相关政策执行。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以下意见补办用地手续。

 1.用于停车位等非经营性用途的建设项目。按“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原则,《办法》施行前已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具体用途和建筑面积(车位数)的停车位等非经营性地下空间建筑,经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确认后,可由建设单位对外出租运营管理,也可按评估期日市场评估地价补办用地手续。

 2.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建设项目。《办法》施行前已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明确具体用途及建筑面积的,可依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标注的地下空间具体用途和范围,按评估期日市场评估地价补办用地手续,已计入容积率的除外。

 3.地下空间补办时地价评估应分层进行,以每层实际评估地价与《细则》规定补缴标准比较后择高确定。评估时红线外地下空间开发成本,按地块整体开发情况下红线外地下空间部分开发建设需额外增加的成本确定。

 4.允许补办用地手续的,应按照协议出让相关规定办理批前公示,同时实施现场公示。需要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三、申请结建地下空间建筑首次登记的,原则上应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相关用地来源、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

 四、《办法》施行前未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用地红线范围外具体用途及建筑面积的地下空间项目,及《办法》施行后超出用地红线范围的地下空间项目,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五、本意见所称用地红线范围内地下空间,特指地表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以及 2016 年 4 月 1 日后按《办法》规定供地前在规划条件上明确的超出地表用地水平范围的地下空间。经营性用地特指商业、办公、娱乐、住宅、仓储等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停车位。

 六、本意见适用于市六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