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监管和使用实施方案

  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监管和使用实施方案

 摘

 要

  一、专项维修资金缴交

 (一)缴交主体与缴交标准 (二)缴交程序 二、专项维修资金监管

 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一)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 (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 (三)对于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抢修和维护的 (四)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规定 (五)维修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 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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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6 页 ××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监管 和使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379 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房〔20××〕1235 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的通知》(×建房〔20××〕318 号)、《××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落实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文件的通知》(×建房〔20××〕366 号)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区将全面开展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管理工作,现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监管和使用等具体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维修资金缴交 (一)缴交主体与缴交标准 1.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 20××年 12 月 31 日前的商品房,首期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购房款 2%的标准一次性代收代缴。

 2.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 20××年 1 月 1 日后的商品房,首期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多层 66 元/㎡、高层 90 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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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6 页 标准一次性代收代缴。

 3.未售出或由建设单位保留自用的单元,由建设单位承担该部分单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以建设单位名义设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4.物业公司或建设单位已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在本方案实施后三个月内,必须把已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缴交到规定专户内;已使用部分的专项维修资金要按国家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报全资料及台账,经审核后已使用部分可以不再补缴;若没有已使用的完整资料及台账,已使用的由使用单位补缴并核算到户。

 已代收的款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20××年 12 月 31 日前的楼盘,首期维修资金暂按已代收的标准统一代缴。

 5.因产权转移等原因,引起业主变更的,按下列情况处理:在方案实施前,已办理过户手续且原业主未向代收单位清退维修资金的,直接转让到现业主名下;原单位未代收维修资金的,由现业主缴交。未办结过户手续的,已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在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未缴交维修资金的,由新业主缴交。

 (二)缴交程序 1.对于本方案实施后销售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备案前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按规定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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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6 页 2.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 20××年 12 月 31 日前的楼盘,建设单位没有代收代缴维修资金的,应在方案正式实施后三个月内,列出该项目物业维修资金明细账,由区房管办确认后,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缴交,并把缴交凭证送区房管办备存。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将缴交凭证一并提交区房管办。

 3.维修资金的续缴。对于维修资金使用后,不足首期缴交数额 30%的,需要进行续缴。维修资金续缴对象为购房者,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通过物业公司通知业主委员会,并通过业主大会续筹专项维修资金,使余额达到首期标准。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通过小区物业公司通知到业主本人,要求其补充缴交维修资金到首期标准。

 4.因拆迁、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及房管办出具的产权注销证明,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专项维修资金注销手续。手续办结后,业主可从账户内提取剩余资金。

 5.维修资金缴交前各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在辖区内公示 15 天,按要求划入各业主专用帐户。区房管办现场监督工作开展。

 二、专项维修资金监管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在主管部门、银行、业主共同参与的全过程监管下进行使用,任何一方(或其他部门)不可擅自动用。

 (二)区住建局必须选择与省住建厅签订维修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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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6 页 协议的银行设立住宅维修资金账户,账户与房管办办证楼盘相一致,以栋—单元—户的规则设置,每户业主有独立的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业主可以查询帐户内资金使用状况,但不可自行提取资金。

 (三)承担维修资金缴存的银行,按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应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开设专户,按幢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房屋名称及坐落要与区房管办的楼盘表衔接一致。

 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维修资金的使用采用业主决议、房管部门备案、银行凭备案证明拨款的方式。

 (一)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 在物业保修期满后需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或更新改造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建设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专业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计算出维修所需的预算资金,再由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维修资金使用计划,计划当中应载明维修项目、预算金额、业主分摊金额等情况(如维修资金使用超过首期缴交数额 1/3 的,计划中还应包含维修资金续筹方案)。计划制定后,由物业管理公司将有关情况向维修物业所涉及的业主公告并征求意见,若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则使用计划通过,业主签订书面决议。物业管理公司应持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相关施工单位出具的预算计划及业主签订的书面决议到区房管办进行备案,区房管办核实后出具备案文件,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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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6 页 理公司凭备案文件到指定银行提取维修款项。

 (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 在物业保修期满后需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或更新改造的,物业管理公司须将制定的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及由有资质施工单位制定的预算情况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委员会审核后与维修物业所涉及的业主商讨, 若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则使用计划通过,书面决议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物业管理公司持维修项目、预算金额、业主分摊金额等资料到区房管办进行备案,区房管办核实后出具备案文件;物业管理公司凭备案文件到指定银行提取维修款项。

 (三)对于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抢修和维护的 由物业公司先行垫付资金,待抢修维护完毕后,物业公司可将资金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并报业主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从维修资金中取回所垫付款项。

 (四)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规定 1.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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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6 页 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五)维修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 对于需要维修资金数目较大的项目,须由房管部门实行现场勘查,严格把关。对工程量超过 20 万元的项目,原则上要求物业公司组织招投标;投标单位不少于 3 个,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施工单位;少于 20 万元,但业主委员会或涉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要求招投标的工程,也可实行招投标。

 四、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业主委员会不得侵占、挪用专项维修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规定以外的用途。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