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院处方销毁管理规定

 二 医院处方销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保存年限规定:普通处方 1 年、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与戒毒药处方(医疗保险处方)2 年、麻醉药品处方 3 年;保存时限有差异时,按保存时间长的为准。

 第二条

 处方到规定年限时,严格执行处方销毁手续。

 第三条

 处方在销毁前要认真进行核对,不得将不到期限的处方进行销毁。

 第四条

 处方必须经过审批后方可销毁,任何人不得私自撕毁、销毁处方。

 第五条

 处方销毁地点、时间、监销人由医院统一安排。

 第六条

 处方销毁方式:必须选择焚烧、化浆等直接毁形的方法进行销毁,不得以丢弃或作为废品出售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条

 医务处组织、协调处方销毁工作,药剂部门要认真落实处方销毁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处方在销毁时,必须由两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对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销毁后要及时做好销毁登记,监销人要进行双签字,销毁记录不得出现补记录的现象。

 第九条

 处方销毁申请和处方销毁记录要永久保存,以备查。

 第十条

 处方销毁申请程序:由处方保管人向药剂科主任提出,药剂科主任填写市白碱滩医院处方销毁申请,报医务处、业务主管院长审批,由药剂科与医务处执行销毁。

 第十一条

 处方销毁记录要求 (一)处方销毁记录必须用兰黑钢笔填写,字迹工整,签名正规,不得有涂改、代签名现象。

 (二)记录项目填写要齐全,内容要真实、准确。

 (三)记录填写方法:

 1、类别:(1)普通处方;(2)急诊处方;(3)儿科处方;(4)精神药品和医疗毒性药品与戒毒处方(医疗保险处方);(5)麻醉处方。

 2、年限要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张数和金额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报批日期、销毁日期、销毁地点要详细。

 5、监销人必须是两人,并均签全名。

 第十二条

 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管理办法的中关于处方销毁的有关规定,业务主管院长、医务处、药剂科必须加强对处方销毁申请和销毁记录等项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条

 销毁申请由医务处保存,销毁记录由药剂科保管。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07 年 5 月开始执行。

 二 医院处方销毁申请 药剂科主任:

 申请日期:

 申请 原由

  序号 类别 起止年限 张数 金额 保管人 备注

  总计

 医 务 处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销毁情 况 销毁时间

 销毁地点

 销毁情况 1.完全销毁□2、部分销毁□3、未销毁□ 监销人

  执行人

 二 医院处方销毁记录

  序号 类别 年限(起止年月日)

 张数 金额 统计人 核对人 核对日期 报批日期 销毁日期 销毁地点 监销人 执行人

 二 医院处方销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