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增亮点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增亮点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相关法规相比较有如下新增亮点,仅供交流参考。

 1. 进口产品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

 2.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产品名称”“使用期限”应当同时在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可以让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已丢弃外包装盒的情况下判断产品是否过期。

 3. 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产品不具备的功效。杜绝部分企业企图通过商标名宣称医疗效果和产品没有的功效。

 4. 产品中文名称应当连续标注,且至少有一处以引导语形式引出。让消费者更清楚直观的看到产品名称。

 5. 化妆品注册人或备案人与生产企业相同时,即自主生产的,可使用“注册人/生产企业”或“备案人/生产企业”作为引导语,进行简化标注;以“联合研发”“出品人”“监制”等作为引导语标注了其他企业或机构名称信息的,需同时满足条件①被标注的企业或机构知情同意②参与相关生产经营活动,③产品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6. 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 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 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进行标注。该规定可有效避免企业进行概念宣称,方便消费者更加清楚了解产品成分的含量,不被“成分党”产品的宣称误导。

 7. 使用期限除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形式外,也可采用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的形式标注。另外需强调采用此方式进

 行标注的产品保质期应当不少于 36 个月。让消费者更好把握开盖后产品的使用时间。

 8. 小规格包装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上标注产品名称、注册人或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还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和使用期限,其他应当标注的标签信息可以标注在内置说明书或电子标签中。以电子标签形式进行标注的,应当在其图码下方标注“电子标签”字样,并通过智能手机等常规设备即可扫码识别。该规定顺应了数字技术发展趋势。

 9. 化妆品标签中使用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导致消费者不易理解,但不属于禁止标注内容的创新用语的,应当在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10. 化妆品标签中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其摘要应当在药监局指定的网站公布,摘要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功效评价的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及评价机构信息。化妆品标签中宣称原料功效的,应当与该原料在产品配方中的使用目的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配方中的添加量应当不低于使产品达到所宣称功效的有效量。产品的功效宣称经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有效的,可以在产品标签上标注该功效“已经过评价验证”。

 11.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或宣称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或者通过贬低合法产品或原料等方式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的;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称的功效的;含有“保险公司承保”“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12. 化妆品标签宣称禁用语实施动态管理,进行实时调整。

 13. 提出“标签瑕疵”,即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存在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缺少引导语、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的,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14. 商业活动中通过免费赠予、试用等形式提供的化妆品,标签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仅供出口销售的化妆品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