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修订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

 修订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社〔2013〕4 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对《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穗南就〔2013〕2 号,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如下:

  一、修改的补贴项目 (一)原《办法》补贴项目第一条第二点“用人单位招用工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修改为:

 1、补贴对象:本区辖内用人单位(指注册地在南沙区,以下相同)。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本区户籍大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女性 35 周岁、男性 40 周岁或以上)、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随军家属、退伍军人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半年或以上的,根据其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期限,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 3 年。用人单位一年内重复招用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财政划拨单位招用上述人员不纳入补贴范围。

 (符合《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穗就〔2006〕2号)中社区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补贴等项目的对象,按照市有关文件执行,不重复申领以上补贴)

 修改说明:原“参加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一年以上”修改为“参加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半年或以上”;取消“从参保之日起”的补贴时间规定,按照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期限,每半年办理一次申领补贴,逾期不再补贴;取消已失效的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等优惠对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财政划拨单位招用上述人员不纳入补贴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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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办法》补贴项目第二条“岗位补贴”,修改为:

 1、补贴对象:南沙区户籍劳动者。

 2、补贴标准:本区辖内用人单位新招用上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半年或以上、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给予劳动者每人每月1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用人单位一年内重复招用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财政划拨单位招用的上述人员不纳入补贴范围。符合《办法》中申领社区(村)岗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或以上)人员,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

 修改说明:原补贴对象“4050”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特

 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扩大为全体劳动者,且把补贴标准从 80 元/人/月提高为 100 元/人/月,把稳定就业 1 年或以上的申领周期缩短为稳定就业半年或以上。对从事社区(村)岗位就业“4050”人员仍按照每人每月 80元的标准维持不变。

 二、增加项目 (一)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南沙区户籍劳动者。

 2、补贴标准:上述人员参加市、区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含实用性技能培训),完成全部培训课程并考核及格领取培训证书的,按照每人 80 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每人每年补助最多 2 次。

 (二)企业促进就业奖励 1、补贴对象:南沙区内注册企业。

 2、补贴标准:上述企业招用南沙区户籍劳动力达到一定人数或比例,签订劳动合同 1 年以上、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给予每个企业 1 万元至 10 万元的就业奖励:一是招用本地劳动力人数达到 200 人或以上,根据当年新招用本地劳动力人数(不低于 20 人)从高到低排序在参评企业中排名前十名的;二是招用本地劳动力人数达到 80人且占企业用工总数 50%或以上,根据当年新招用本地劳动力人数(不低于 10 人)从高到低排序在参评企业中排名前十名的。每年共评选 20 家企业给予奖励。具体评选方案由

 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三、补贴申领程序

  由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四、其他要求 (一)补贴对象条件与《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穗南就〔2013〕2 号)重合的,只补贴最高一项,不重复给予补贴。

 (二)本办法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

  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