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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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潍坊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应急机制,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含矿山施

潍坊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潍坊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应急机制,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含矿山施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含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易中毒以及硝化、氧化、氯化、加氢等高危险工艺的使用企业)、烟花爆竹、城市燃气、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等)、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业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县分级管理。

(一)中央、省驻潍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由省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二)市政府暂不实行属地管理的市属企业及市属企业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分厂,以子公司、分公司、分厂为单位存储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市属各开发区属企业及市政府确定由各开发区属地管理的原市属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四)县市区属企业及市政府确定由各县市区属地管理的原市属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一)企业(不包括人员密集场所类)依据企业规模确定:

1、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

2、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90万元;

3、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30万元;

4、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商贸流通企业)主要依据企业的经营面积等指标确定:

1、经营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购物中心)、超市、批发市场、休闲娱乐场所以及客房数20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和餐位数500座以上的餐馆,按照年20万元交纳。

2、经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至30000平方米的商场(购物中心)、超市、批发市场、休闲娱乐场所以及客房数100间以上至200间的宾馆(饭店、旅馆)和餐位数300座以上至500座的餐馆,按照年10万元交纳。

3、经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至10000平方米的商场(购物中心)、超市、批发市场、休闲娱乐场所以及客房数50间以上至100间的宾馆(饭店、旅馆)和餐位数200座以上至300座的餐馆,按照年3万元交纳。

(三)个体经营业户(不包括人员密集场所类)依据年销售额确定:

1、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存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3、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下的存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

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定。

(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定;

(二)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交通、海事部门核定;

(三)建筑施工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建设部门核定;

(四)城市燃气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市政或建设部门核定;

(五)人员密集场所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公安、贸易、文化等部门核定;

(六)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核定后,按以下方式分别向企业送达《潍坊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并监督其存储。

(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送达;

(二)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会同交通、海事部门送达;

(三)建筑施工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送达;

(四)城市燃气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政或建设部门送达;

(五)人员密集场所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贸易、文化等部门送达;

(六)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爆行业主管部门送达。

第八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书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有关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风险抵押金。

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相关代理银行,共同制定本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跨县市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存储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十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

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

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

(二)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到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后可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1、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2、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风险抵押金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

第十三条

经考核认定为一级、二级或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可按规定存储标准分别下浮20%、15%或10%重新核定。

连续三年未发生亡人事故的企业,风险抵押金可按规定存储标准下浮10%重新核定。

年内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按规定标准上浮10%重新核定。

年内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按规定标准上浮20%重新核定。

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后,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后,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制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并及时到代理银行、财政、安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利息收入由企业按年一次性支取,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六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七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以及利息收入使用等有关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迟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的,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按照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6〕4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潍坊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

2、潍坊市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

3、潍坊市个体经营业户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

附件1:

潍坊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隶属关系

组织机构代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营业执照号

二、风险抵押金核定

企业规模

上(下)浮比例

核定存储金额

万元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盖章)

财政部门

(盖章)

企业所属行业

主管部门

(盖章)

说明:

1、此表一式五份,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银行、企业各存一份;

2、企业凭本通知书于*年*月*日前到代理银行开设专用帐户和办理风险抵押金存储业务。

附件2:

潍坊市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负责人

经营面积(平方米)

单位隶属关系

客房数(间)

营业执照号

餐位数(座)

二、风险抵押金核定

上(下)浮比例

核定存储金额

万元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盖章)

财政部门

(盖章)

单位所属行业

主管部门

(盖章)

说明:

1、此表一式五份,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银行、企业各存一份;

2、单位凭本通知书于*年*月*日前到代理银行开设专用帐户和办理风险抵押金存储业务。

附件3:

潍坊市个体经营业户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

一、单位基本情况

字号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者姓名

经营范围及方式

营业执照号

年销售额

二、风险抵押金核定

上(下)浮比例

核定存储金额

万元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盖章)

财政部门

(盖章)

单位所属行业

主管部门

(盖章)

说明:

1、此表一式五份,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银行、企业各存一份;

2、单位凭本通知书于*年*月*日前到代理银行开设专用帐户和办理风险抵押金存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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