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盗窃刑事案件进行价值鉴定呈请鉴定报告书示例

 领导批示

 同意鉴定。

 李××

 20××年 2 月 4 日 审核意见

 同意鉴定,请局长批示。

 刘××

 20××年 2 月 4 日 呈请鉴定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张×,男,1990 年 6 月 20 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01053119900620××××,户籍所在地:××市×区××路×号,现住址:××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无业。

 现呈请对犯罪嫌疑人张×盗窃的手机进行价值鉴定,理由如下:

 20××年 2 月 2 日 19 时 40 分犯罪嫌疑人张×窜至正义路人民商场三楼神州网吧,趁顾客吴××不备之机,将吴放在电脑桌左侧的一部诺基亚 N81 型手机(现手机价值无法确定)盗走。后被失主发现,并从其身上查获吴××被盗窃手机。

 为确定犯罪嫌疑人张×盗窃的手机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呈请聘请××市××区物价鉴定所对该手机进行价值鉴定。

 妥否,请批示。

  ××市公安局××分局刑警大队

 黄××

  刘××

  二○××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