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批示
同意撤销案件。
×××
20××年 4 月 13 日 法制科意见 同意撤销案件,请局长审批。
陈××
20××年 4 月 13 日
审核意见
同意撤销案件,请审核。
刘××
20××年 4 月 13 日
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
“NAMECASE案”经我队侦查,现呈请撤销“NAMECASE案”,理由如下: 证据表明,引发此次森林火灾的桉树由于当天当地局部风力过大,加之此桉树生长于沙石地,根系不牢固,被大风连根拔起,倒伏于其西面的高压线上,致使高压线短路引发森林火灾。
另,该桉树距离高压电线6.8米,根据相关规定已达到安全距离。
综上所述,此次森林火灾不属人为因素引起,属不可抗力引起的意外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
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故,此次火灾属意外事故,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特呈请撤销案件。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刑警大队
王××
刘××
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