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涉“校园贷”学生可不纳入失信名单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涉 “ 校园贷 ” 学生可不纳入失信名单

 国内欠人钱财却赖着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广泛存在,这已经成为了当今经济社会的一种痼疾,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有效治理这种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开等情况进行通报,建立了网上的“老赖”黑名单系统。点击“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输入姓名就可以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在还存在的问题是,目前在校学生虽然成年了,但因为校园内的环境相对单纯,在校学生的社会经验也相对缺乏、判断力比起步入社会的人群相对不足,所以容易陷入 “套路贷”等不良校园贷陷阱的事件频发,因为没有收入来源偿还能力较弱,很容易成为校园贷的“受害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但在 1 月 2 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第 16 条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中指出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其中除了涉“校园贷”学生可不纳入失信名单以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二)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但是这也不是意味着在校大学生可以瞎折腾,怎么借钱都不用还,还不用受到惩戒。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对‘大学生’不上‘失信人名单’限定了严格的条件。只有满足全日制大学生、在读期间、因‘校园贷’而负债三个条件,才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

 小编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所规定的是“一般不采取”,因此并不意味着绝对不采取,对于利用校园贷恶意套取贷款不予偿还,或有其他严重违约失信情形、显然超出一般在校生正常校园贷范畴的被执行人,仍然可能会被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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