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6-02加班餐券发放管理规定

 加班餐券发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为规范加班餐券发放,严格餐券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由生产一部和生产二部负责维护与更新。

 第四条 生产一部和生产二部负责加班餐券发放及管理工作,各车间要认真按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内容

 第五条 申报加班餐券时,要注明工作内容、加班人员名单、预计完成时间,并需车间主任签字。

 第六条 加班餐券申请单,由主管副总(或生产部长)审批签字生效,由生产一部核实后发放加班餐券。

 第七条 合成氨分公司加班餐券申请单,由合成氨分公司主管副总(或生产部长)审批签字生效,由生产二部核实后发放加班餐券。

 第八条 严格控制化工班操作人员领用餐券,属正常上班时间及本职工作,不得领用餐券,车间保管员一般不领餐券。

 第九条 晚上加班 2 小时以内的,不得领用餐券。

 第十条 加班餐券申请单(凭证),由生产一部、生产二部每周收齐后上交公司办,每月发放餐劵数应与加班餐劵批条数相同,由公司办负责考核生产一部、生产二部,多发餐劵罚款 10 元/张。

 第十条 生产一部、生产二部不定期对各车间加班餐券领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发现加班人员有瞒报及虚报的,将对单位负责人考核扣 1 分,每人次扣 100 元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襄阳泽东化工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