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批示
同意搜查。
×××
20××年 12 月 7 日 审核意见
同意搜查,请局长批示。
刘××
20××年 12 月 7 日
呈请搜查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李××,男,1968 年 11 月 22 日出生,出生地:××市,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01053119681122××××,户籍所在地:××县×镇,现住址:××县×镇××街××号,无业。
现呈请对法罪嫌疑人李××的住处进行搜查,理由如下:
20××年 12 月 7 日 18 时 20 分许,犯罪嫌疑人李××窜至××县×镇××街××商场旁边一个小吃店附近,趁顾客郭××不备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金属镊子将郭放在上衣左下口袋内的一部三星××型手机盗走。犯罪嫌疑人李××被抓获后拒不交待其所盗手机的下落和作案工具的去向,有多次作案嫌疑。
为查找犯罪嫌疑人李××所盗手机和作案工具的去向,收集犯罪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的人身、住处进行搜查。
妥否,请批示。
××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严××
官××
二○××年十二月七日